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三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小**、**哥),男,1984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4********,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4 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5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在通辽监狱服刑。现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通辽监狱解回,现羁押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开鲁县**农场**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19日至2022年6月18日止,在通辽监狱服刑。现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通辽监狱解回,现羁押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止,在通辽监狱服刑。现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通辽监狱解回,现羁押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7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至2020年4月8日止,在通辽监狱服刑。现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通辽监狱解回,现羁押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胡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胡某某、张某甲、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乙、涉案人孙某某、胡某某同在通辽监狱**区服刑。
2019年2月24日下午15时38分许,在通辽监狱**区生产车间内,服刑人员孙某某、胡某某二人因生产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服刑人员张某乙劝解制止,被告人吕某某不满张某乙的行为二人发生口角,张某乙踢吕某某腿部一脚后,被告人吕某某、胡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共同殴打被害人张某乙,致张某乙鼻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被他人打伤鼻面部后, 致鼻骨骨折伴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 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发案经
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胡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中国刑
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胡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胡某某、张某甲、王某某作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殴打其他被监管人,致一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胡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吕某某、胡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某、胡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玲 玲
检察员:陈 光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胡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起诉书28份、证据目录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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