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382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382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邳州市**镇**路**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董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闫某某(另案处理)、夏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姚某某(另案处理)等五十余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注册办理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公户60余套卖给他人使用,获利8余万元。被告人董某某以庄某某个人身份信息注册办理营业执照3套卖给被告人吕某某使用,并在吕某某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中,实施了去银行办理吕某某以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公司银行公户60余套,获利3万余元,另被告人吕某某在给李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注销银行公户时非法获利6万余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退赃8万元,并积极协助抓获张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姚某某、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董某某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供述;3、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董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董某某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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