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8********,回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05月26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8********9,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05月26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上旬,被害人郭某某、赵某某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急需从银行办理贷款。同案犯袁某某(已判决)获悉后,谎称自己在**银行有关系,能够帮助郭某某、赵某某从**银行办理贷款,骗取二被害人的信任,以办理贷款需要送礼和往银行卡里存入一定数额的定期存款为由,骗取二被害人现金及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7.34万元,非法据为己有。袁某某为了掩盖骗人钱财的真相,指使和自己在一起打工的被告人吕某某、裴某某冒称银行工作人员,与二被害人接触。吕某某、裴某某在明知袁某某骗人钱财的情况下,仍然配合袁某某欺骗二被害人。后二被害人在多次催促贷款的过程中得知被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袁某某、吕
帅、裴某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睢县**村镇银行情况回执、被害人郭某某微信转账记录、**银行的保证函、执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告客户书、个人借款(授信)申请书、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使用授权书、客户满意度调查问卷等手续、辨认记录
2.证人刘某某、袁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吕某某、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嫌疑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吕某某、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德勇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裴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睢县。
2.案卷3册和光盘2张。
3.被告人吕某某、裴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被告人吕某某、裴某某《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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