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居民区**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沟居民区。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乡**村***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居小区对面山上。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和吕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城管**中队后院家中盗窃oppo手机一部,后以400元价格卖给过路人。
2、2020年5、6月份的一天白天中午,被告人郭某某和吕某某在罗家坪桥头过去的一个院子里面,吕某某将门捅开,郭某某在外面照人,吕某某进去一个房子里面盗窃了一个金手链、一对金耳钉还有几十块现金,之后吕某某将盗窃的东西卖了,给郭某某分了200元;
3、2020年4、5月份的一天白天中午,被告人郭某某和吕某某在**沟三岔路口山上的一个二层平房那,郭某某照人着了,吕某某进房盗窃,当时钥匙就在门上挂着了,吕某某偷了一个充电器和两张卡,之后被人发现了郭某某他们就跑了,偷来的东西都扔到下水道了;
4、2020年5、6月份的一天白天中午,被告人郭某某和吕某某在宝塔区柳林镇**村利用插片开锁在一住户家中盗窃了一块玉石,还有一个包包,之后吕某某认为玉石不值钱就把玉石扔了;
5、2020年5、6月份的一天白天中午,被告人郭某某和吕某某在宝塔区柳林镇火车站附近一住户内盗窃了2000元现金及部分金银首饰,钱让郭某某和吕某某平分花了,首饰被他们扔了;
6、2020年6、7月份的一天白天中午,被告人郭某某和吕某某在桥沟机械厂一家属院住户准备进去实施盗窃,结果门推开了被人发现了,郭某某他们俩就假装问了个事情就离开了;
7、 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在宝塔区**沟修理厂对面的家户二层上偷了一部手机,因为手机是老款手机不值钱,然后被吕某某随手扔了;
8、 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和李某某在宝塔区二庄科沟口靠近火车道底下的一平房里偷了俩个红包,红包里有1200元现金,然后吕某某跟李某某平分了,后二人将平分到的600元挥霍了;
9、2020年6、7月份的一天白天中午,被告人郭某某和张某某在北桥沟菜巷那进去,之后在一个一层平房,有一个房子门开着了,郭某某在外面照人,张某某进去偷了一部手机;
10、2020年7月份的一天白天中午,被告人郭某某和李某某在北桥沟上清凉山路边的一个院子,一楼是窑洞,二楼是平房,郭某某和李某某在二楼第一个房子,当时门开着了,李某某在外面照人着了,郭某某进去偷得一部手机;
11、2020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郭某某和张某某在韩家窑泽山上的一个平房,当时将窗子推开,之后偷了一部手机,卖了100元;
12、2020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郭某某和吕某某在宝塔区罗家坪山上一个一楼平房,当时郭某某在外面照人,吕某某进房子后偷了400元,当时分了郭某某200元,钱让他们挥霍了;
13、2020年6、7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吕某某在黄蒿洼一餐厅内盗窃了一部手机,后吕某某认为手机不值钱就把手机扔了;
14、2020年4、5月份的一天白天中午,被告人郭某某和吕某某在纺织花园那得一个小区里面,进去有个三层楼的平房,郭某某也忘记是在二楼还是三楼,吕某某用卡将门捅开,郭某某和吕某某都进去了,之后偷了2000多元现金、两串黑色珠子的项链,偷来的项链最后扔到东关汽车站后大门的河畔下面了,钱郭某某两平分了;
15、2020年6、7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吕某某在黄蒿洼方塔村一住户家中盗窃了一部手机,后吕某某认为手机不值钱就把手机扔了;
16、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和李某某在宝塔区黄蒿洼火车道底下卖煤的家里偷了一部手机,然后李某某以300元价格卖给了过路人,钱让他们俩一起花了;
17、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在宝塔区黄蒿洼后沟一三楼家户里偷了410元现金,钱都被吕某某花了;
18、2020年5、6月份的一天白天中午,被告人郭某某和吕某某在黄蒿洼园丁小区对面坡上的一层平房,郭某某照人着了,吕某某用卡将门捅开,进去偷了一部手机,卖了100多元,钱郭某某他们平分了;
19、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在宝塔区二庄科行政拘留所旁边的平房里进去以后看见有一个旧手机,当吕某某感觉不值钱,就没有拿离开了;
20、2020年7月份的一天白天中午,被告人郭某某和李某某在北桥沟上清凉山路边的一个院子窑洞里准备进去偷了,最后偷得一部手机,手机被郭某某他们卖了200元后平分花销了;
21、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和郭某某在大砭沟修理厂旁边的一平房里偷了2000元现金,当时现金被吕某某和郭某某平分花销了。
后将犯罪嫌疑人对郭某某和吕某某盗窃物品进行价格认定,被盗黄金耳钉等黄金首饰物品认定价格为118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卡片捅开被害人家中门锁,多次实施入室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景鑫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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