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2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座**。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11月5日被小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2196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号**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11月5日被小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接触福袋**理财项目,后参加了福袋**集团在上海及巴厘岛等地召开的宣传会议。并通过建立微信群,在太原市组织会议上宣讲,张贴海报以及口口相传等公开宣传方式宣称福袋**集团是境外注册成立并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投资无风险可获高额回报等,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经审计:截止目前共有68名集资参与人报案,在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24日期间投资金额为9,781,323.00元,报案人已收回金额共993,748.00元,实际损失金额为8,787,575.00元。其中涉及被告人吕某某的报案人数为47人,报案人投资金额共为4,800,00.00元,报案人已收回金额共为703,130.00元,报案人实际损失金额共为4,096,870.00元。涉及被告人郭某某的报案人数为16人,报案人投资金额共为4,106,323.00元,报案已收回金额共为139,318.00元。报案人实际损失金额共为3,967,0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集资参与人的报案材料、会计鉴证报告、福袋MS宣传资料、辨认材料、报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贾剑芳
2020年1月13日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会计鉴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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