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镇**村**号**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街道**街**号**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钟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东购进假烟后通过“暴力微信加好友”软件添加微信好友推销假烟,期间,通过微信联系、快递发货的方式将假烟销售给钟某某、刘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等人,销售总金额达十七万余元。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李某乙驾驶粤******小轿车搭载54条卷烟在龙南市龙南镇大罗新村菜市场推销时被龙南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54卷烟均系假烟,价值14999.58元。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某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9年9月2日,多次通过微信联系吕某某购买假烟,期间,共花费87092元在吕某某处购买了1330条假烟,并将购买的假烟在其经营的“**名烟”商店内销售,销售金额达162670元。2019年9月23日,龙南市公安局在钟某某经营的“**名烟”店将被告人钟某某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向龙南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77000元;被告人钟某某向龙南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为十七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销售以假充真的香烟,销售金额达1626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吕某某、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芳毅
检察官助理:李玲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钟某某现未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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