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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陈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伊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伊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九哥,女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2********,汉族,小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武山县*******号,捕前住伊吾县*****酒店***房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伊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伊吾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看守所。

陈某某,绰号八哥,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四川省西充县**镇**街***号***室,捕前住伊吾县***镇**酒店***房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伊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伊吾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伊吾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吕某某与伊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元和足浴店承包合同》。2019年3月,被告人吕某某在**酒店三楼开设元和足疗店后,与被告人陈**先后招募多名洗脚按摩女技师,经过被告人吕世平同意后,这些招募过来的女技师在**酒店四楼、五楼嫖客事先开好的房间内向其提供性服务,并将所得嫖资按照被告人吕某某规定的提成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交予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帮助收取嫖资后,再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全部交予被告人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告人吕世平实施组织卖淫活动时,充当管账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君

2019年10月21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涉案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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