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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罪)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镇**街。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住郑州市金水区**办事处**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陈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吕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与吕某某联系,帮助吕某某向马某某贩卖毒品。2020年4月27日,马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陈某某支付4000元毒资,陈某某将吕某某贩卖毒品的位置通过微信告知马某某,后马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国资大厦地下停车场出口处将一包疑似毒品物取走交给孟州市公安局民警。经称重,该疑似毒品净重3.13克。经焦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阮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莉

检察官助理:张延飞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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