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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马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区**镇**村**组**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2月9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7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9月30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行为,于2013年8月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毒行为,于2017年6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

被告人马某甲(别名马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区**镇**村**组**号。因吸毒行为,于2009年9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9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行为,于2013年1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2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

被告人吕某某、马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马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9月12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吕某某、马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赵某某等人(已判刑)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马山村“杨山”盗采矿石的情况下,共同以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540500元的价格从赵小垒等人处收购矿石40000余吨,后销售给王某某(男,44岁,江苏宿迁人)、刘某某(男,65岁,江苏贾汪区人)等人。其中,于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吕某某、马某甲帮助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88000元矿石,于2017年9月23日帮助李某某购买91900元矿石。

经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鉴定,上述矿石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马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记账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吕某某、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5.非法采矿鉴定报告、徐州博远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关于紫庄镇马山村2个项目区点位相关情况的说明;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马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马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钟  帅

检察官助理  郑小佩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联系电话1885215****)、马某甲(联系电话1585209****)现均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 案件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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