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骆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组**号。1999年10月28日因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及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2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骆某某从被害人吕某甲处获取一张卡号为62173601990********农商银行卡。2019年7月15日晚至7月16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骆某某、吕某某经事先预谋,通过骆某某事先获知的上述银行卡密码,由吕某某独自携带该张银行卡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安农商银行上甘分理处、城中街临安农商银行金融便民服务店的ATM机上,分8次取出现金人民币4万元。所得赃款被两被告人用于赌博和生活开支。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骆某某处追回人民币15240元,被害人吕某甲对骆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银行账户开户信息、流水账单、取款冠字号信息、存款冠字字号信息、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吕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刑事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吕某某、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宏亮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骆某某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4卷、光盘2张、补充证据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