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515,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叶县**乡**村**组***号。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4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517,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叶县**乡**村**组***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3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5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叶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日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而言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月30日下午,艾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吕某某、白某某、杨某某等百余人与叶县**镇**村村民潘某甲、潘某乙(二人另案处理)为首的百余人为争夺叶县**乡**村沙场经营权在沙场持刀、棍、石头等凶器聚众斗殴,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和财物损毁。经鉴定艾某某、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主动到叶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白某某、杨某某供述及辩解;
2.同案人艾某某、刘某某、金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 鉴定意见;
4.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白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白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白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吕某某、白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白某某、杨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雅哲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白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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