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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买卖国家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5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联系桂林市七星区**路**栋**单元**室的**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王某某带吕某某到桂林市叠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注册成立吕某某为经营者的桂林市叠彩区**食品店、桂林市秀峰区**童车店。2019年11月26日,王某某带吕某某到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吕某某为经营者的桂林市秀峰区**超市店。同日,王某某安排唐某某(另案处理)带吕某某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高新体育中心支行申请办理桂林市叠彩区**食品店、桂林市秀峰区**童车店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019年12月5日,唐某某带吕某某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高新五里店支行申请办理桂林市秀峰区**超市店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事后,被告人吕某某将这三家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每套1000元出售给**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收到王某某微信付款后,每套收取2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2200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开业登记申请书、准予登记通知书、开立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申请书、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产品使用综合协议等; 2. 被告人吕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唐某某、邹某某的供述;3. 被告人吕某某与同案犯李某某、王某某、唐某某、邹某某相互辨认的笔录和照片、微信转账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三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土贵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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