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辽宁省盖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10时16分许,驾驶辽H****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OY27重型半挂车,沿四平市铁东区北二经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延边冷面狗肉馆门前,与被害人姜某某发生刮蹭,造成姜某某伤。2020年7月28日,被害人姜某某在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姜某某死亡原因系因交通事故损伤,致左上肢、左大腿严重损伤致多器官功能障碍衰竭而死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责任认定: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姜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人员指纹卡,5.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6.工作记录,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8.交通事故照片,9.尸体检验报告书,10.医学死亡证明,11.司法鉴定意见书,12.赔偿、谅解书,13.理化检验报告书,1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5.尿样毒品检验报告书,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四)鉴定结论:1. 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2.吉林恒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吕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剑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处,
2.本案卷宗贰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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