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住濉溪县**镇**村**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5时许,驾驶皖F7****/鲁R****挂重型半挂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10国道青湖镇驻地,遇李某某在车行道内停留,车辆与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东海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吕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
5.东海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小龙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96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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