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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80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血样乙醇浓度为276.62mg/100ml)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挂号牌“粤GZT****”)从廉江市安铺镇往横山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安铺镇欧家塘村路段时,追尾碰撞戚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潘某某),造成两车损坏,戚某某、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戚某某、潘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经廉江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投案自首,并预付被害人戚某某、潘某某的住院救治费用16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受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其润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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