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801号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血样乙醇浓度为276.62mg/100ml)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挂号牌“粤GZT****”)从廉江市安铺镇往横山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安铺镇欧家塘村路段时,追尾碰撞戚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潘某某),造成两车损坏,戚某某、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戚某某、潘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经廉江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投案自首,并预付被害人戚某某、潘某某的住院救治费用16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受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其润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