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再次被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鲁Q**号轻型货车,沿G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镇**村路口时,与刘某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刘某某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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