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再次被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鲁Q**号轻型货车,沿G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镇**村路口时,与刘某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刘某某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2020年729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