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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8********,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南阳市宛城区*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处理,后被当地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6日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8时48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豫R*****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南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阳市南邓路潦河镇潦河大桥东侧时,撞住在道路南侧路边站着的秦某某,造成秦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书证等书证

2、​ 证人曲某某、华某某等证言;

3、​ 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若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达成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代理检察员: 贾建涛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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