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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五检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36********,汉族,小学文化水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现住安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1月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9时多,在河南省安阳县**乡**村路段,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柴油三轮车与前方冯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李某某受伤。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吕某某弃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8月22日,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情鉴定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且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雪

2019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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