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601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7日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1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线公路6公里+50米路段时,与行人张某某相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吕某某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许某某等人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4.鉴定意见:葫综司鉴[2020]第0809号、(绥)公(司)鉴(尸检)字[2020]062号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鑫
检察官助理:宋海晓
(院印)
2020年11月 12 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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