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镇,长岭县**镇****公司员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长岭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7日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00时40分,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吉J*****号小型轿车沿太平川镇内长白路自南向北行驶到铃木专卖店门前,同醉酒躺卧在路上的行人陈某某相撞并碾轧,致其死亡。造成交通肇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员及涉案车辆信息查询单;

2.证人葛某某、姜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尸检报告,车速鉴定报告,理化检验报告(陈欣欣);

5.现场勘查笔录、绘图、拍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对所犯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志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