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4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5月3日9时许,驾驶苏G9****小型面包车沿东海县洪庄镇王庄村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68省道路口,右拐弯时遇宋某甲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小型面包车右前部与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右后侧及右后端发生碰撞,致宋某甲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登记表、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7)慈刑初字第1837号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乙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1148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51号司法鉴定意见、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20]痕微鉴字第146号司法鉴定意见、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33号司法鉴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207221202000001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
5.东海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26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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