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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0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号牌为云CX***号轻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沿会泽县策磨线由南向北行至策磨线K1767+100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为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吕某某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蕊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吕某某联系电话:13769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刑附民诉状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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