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7时33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黑******/浙*****挂重型半挂车,沿省道24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商河县玉皇庙镇大仁和村路口处时,与沿大仁和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王某某(男,殁年65岁)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商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接交警部门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淑香
杨艳英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1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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