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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持C1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04(5KM+100M)北葛家镇迟家庄村东路口,车右前部与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迟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三轮机动车前部相碰撞,致乘坐无牌三轮摩托车的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13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赔偿协议等;(2)证人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鉴定、司法鉴定书;(5)视听资料:酒精检测录像;(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交通肇事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双

检察官助理:程培山

2020年6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村**号,联系电话:1386300****;

2.本案侦查卷宗2册,证据光盘1张,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交证据一组:办案说明一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一份、人员身份信息一份、赔偿协议和谅解书各一份(收条)、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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