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身份证号码1301291986********,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乡**村**街**号,个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03时09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冀******号/冀*****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德州市北外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其车前部与前方同向行驶停车等信号灯通行庞某某驾驶的冀******号重型货车尾部相撞,致使冀******号重型货车前部与前方同向行驶等待信号灯通行曹某某驾驶的鲁******号/鲁*****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温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货车、黄某某驾驶的鲁******号/鲁*****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依次相撞,造成五车不同程度损坏,致使冀******号重型货车驾驶人庞某某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媛媛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乡**村**街**号,联系电话15032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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