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庄**村**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已告知被告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德州市陵城区东风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德州市陵城区**村路口,与由北向南过马路的季某某相撞,季某某当场死亡。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季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公证书,户籍注销证明等书证;3.证人安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萌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庄**村**号其住所,联系电话:15806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