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10月23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寿县**镇**村**庄**队**号,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8时12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苏******陕汽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载唐某某),沿济南市历城区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飞跃大道路口处,由南向东右转弯时,与沿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刘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吕某某并未察觉到发生事故,正常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后经协查,公安机关民警在济南市章丘区**路,将停车吃饭的被告人吕某某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肝脏等生命脏器脱出死亡。经交警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吕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俊
检察官助理:李津宁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1886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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