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吕某国,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38,土家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德江县**街道**路**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国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国乘坐张某驾驶的贵C5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杭瑞高速从遵义返回德江,车辆行至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收费站后,由无驾驶证的吕某国驾驶。吕某国驾驶车辆行至杭瑞高速1507KM+400M处时,车辆与停靠在紧急停车带的湘AF685H号小型轿车左侧发生刮擦,造成在驾驶室外准备上车的谭某明受伤及贵C5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湘AF685H号小型轿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吕某国害怕无证驾驶受处罚逃离现场,并对张某隐瞒发生了交通事故。接着,张某驾驶车辆返回德江县枫香溪镇。谭某明受伤后,随车的冯某文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高速交警德江大队根据监控,锁定肇事贵C51***机动车,并在德江县枫香溪镇将被告人吕某国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明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6月5日,高速交警德江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吕某国负事故全部责任。谭某明治疗期间,吕某国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抓获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贵州省凤岗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手术记录;2.证人张某、冯某文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明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国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德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吕某国指认事故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永安
检察官助理 雷利斌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吕某国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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