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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16〕8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扶风县**镇**村**号,现住扶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30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无号牌五羊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扶风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组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吕某乙(男,殁年61岁)撞倒,造成吕某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吕某乙生前头颅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枕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且发生交通管理事故后未迅速报警保护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横过马路时,未确保安全通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吕某某报警。民警到吕某某家中将其带回询问。后吕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55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文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2016年12月19日

附:1. 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

2. 随案移送案卷一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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