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 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泗洪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邱某甲、刘某某的近亲属邱某乙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潘婷、被害人张某甲、邱某甲、刘某某的近亲属邱某乙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苏N3****小型轿车沿泗洪县境内33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7km+880m处时,撞到前方同方向张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事故造成张某甲、乘坐电动三轮车的邱某甲、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2019年10月13日,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与死亡被害人近亲属及受伤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车辆信息、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甲、邱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正泓司定所所作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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