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苏E5****轿车,沿淮安区306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K+550M处,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撞上路北侧站在人力三轮车旁的被害人张某甲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加友
2020年4月13日
附:
1.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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