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6日23时左右,吕某某醉酒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元氏县长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向阳街道口处,与陈某某及其自行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吕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向西驶离350米左右。此事故经元氏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赔偿谅解协议、户籍证明信。
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事故认定书。
4、勘验、检查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醉酒驾驶的量刑情节,故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祁兆芳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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