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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吕吕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冀A****W小型轿车沿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公里200米处**烟酒门前躲避刘某驾驶的冀A****8轿车时,撞住路边广告牌、王某停驶的冀A****1小型轿车及行人任某甲、任某乙、李某某,造成李某某死亡、任某甲、任某乙受伤入院。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任某甲、任某乙、李某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洲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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