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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7********,满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冀HM2C9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隆化县**乡**村其父吕某某家出来,由南向北右转弯驶入隆化县下韩线道路时,与沿下韩线由东向西行驶的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邦德富士达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潘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调解协议。2、鉴定检验报告书。3、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察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驶入道路时未对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让行,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件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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