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1447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淳安县**镇**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8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3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吕某甲驾驶陕EK6****号自卸低速货车,从**乡驶往**镇方向。10时23分许,途经**线8KM+686M**隧道内,超车时与对向卢某甲驾驶的浙A86****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甲当场死亡,两车及公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吕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归案后,被告人吕某甲已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叶某某、余某甲、卢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鉴定报告书等;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隧道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某乙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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