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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107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现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10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1时48分,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鄂A****2号福田牌轻型货车,沿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兴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澜悦玉玺小区路段时,将正在骑行人力三轮车横过马路的熊某甲及乘坐人员郑某某撞倒,造成熊某甲、郑某某二人受伤,熊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熊某甲应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郑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熊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郑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驾驶资格及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熊某乙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6.抓获经过;7.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毅

2019年12月17日

附:

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量刑建议书》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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