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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1日19时许,吕某某持C1证驾驶鄂J3****号小型轿车沿本县走竹路从竹瓦往走马岭红绿灯方向,行驶至赤东镇范铺村五组路段,与右侧步行的当事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认定,吕某某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接警记录等书证;2.证人童某甲、童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将行人碰撞致其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吕某某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玉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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