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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住大冶市**楼**栋**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6时50分左右,被告人吕某甲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在黄石经济开发区金山大道**村路口左转弯时,与沿金山大道自东往西直行由曹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鄂B*****号小型轿车与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受损,曹某甲重型颅脑损伤引起的多器官衰竭的交通事故,曹某甲经抢救无效于九日后死亡。

经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调查取证认定,吕某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71139.79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痕鉴字第8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司)鉴(法)字[2019]48号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敏

                                                        检察官助理:董培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黄石市开发区**还建楼**栋**单元**楼,联系方式13995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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