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渝C5****号小轿车沿省道310线万古往雍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310线13公里+600米处时,因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撞倒行人丁某某,造成丁某某当场死亡。2019年11月6日,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吕某某驾驶的渝C5****号小轿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丁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2019年12月5日,丁某某的家属向吕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洪亮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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