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铜梁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渝C5****号小轿车沿省道310线万古往雍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310线13公里+600米处时,因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撞倒行人丁某某,造成丁某某当场死亡。2019年11月6日,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吕某某驾驶的渝C5****号小轿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丁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2019年12月5日,丁某某的家属向吕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洪亮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