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8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乡**,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陕A****V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29KM+926M处,适逢被害人侯某某由南向北横过公路,陕A****V号车将侯某某碰撞,致侯某某受伤,侯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9日死亡。经法医鉴定,侯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吕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侯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事故责任认定书;5、法医学鉴定书;6、户籍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昱
2014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