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7时50分左右,被告人吕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右岸由南向北行驶至85km+300m处(胶州市**街道办事处**村路段)时,与过公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刘某某当场死亡。经胶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庆
检察官助理:陆方熙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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