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21945********,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文盲,户籍所在地新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6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案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悬挂“川A*****”号牌的嘉陵7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未戴安全头盔的徐某某沿新津县新科大道由新津往彭山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新津县新科大道金华镇云峰村1组路段时,所驾驶的摩托车追撞前方李某某停于车道边上的悬挂“川A*****”号牌的蓝色安尔达电动二轮车尾部,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吕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新津县交警大队认定,吕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徐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10月29日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系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应当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超

检察官助理:高树炜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散页材料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