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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寨**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驶离现场,于2019年12月1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入户的“五征”牌三轮汽车,沿界首市**至**路段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路段时,“五征”牌三轮汽车加装的吊臂从车内摆出,与对向行驶该路段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江淮虎豹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车上载有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致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吕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经鉴定,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1月17日,界首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吕某乙、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界首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琳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61页,补充材料13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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