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清市**镇**村**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9时40分许,驾驶五征牌自卸三轮汽车,沿本市**镇**村南东西路(**路-CA93)由东向西行驶至**纺织厂门口处时,车上装载的铁板掉落将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本市**镇**村少女李某某(2004年**月**日出生)砸倒,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聊城临清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工具致颈部切割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跟随李某某前往医院救治,后接临清市交警大队事故科电话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违法装载、违法操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通话记录、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临清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3.聊城临清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云光
助理检察官:盛晓盟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