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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傍晚,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徐闻县北港码头往徐闻县南山镇三塘村方向行驶,19时40分许途经广东徐闻徐南线(徐闻县粤海铁路北港通港公路)路段时,由于不注意观察前方道路路面车辆、行人通行情况,与前方在路边行走的行人薛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薛某某(男,49岁,河南省洛阳市**区**路**号)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吕某某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无号牌二轮摩托车;2.书证:立案决定书、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于某某、林某某、谢某某证言;5.鉴定文书;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子华

2020年3月19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建议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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