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赣C*****小车,同车搭乘人范某某,由樟树市**镇往丰城市**镇行驶,行至樟树市观上镇下聂村委邹家组路段时,撞上道路右侧的行人邓某某,造成被害人邓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范某某立即提醒了被告人吕某某可能撞到人了,被告人吕某某仍然径直驾车离去。被告人吕某某将范某某送至丰城市清丰桥处,范某某下车时再次提醒被告人吕某某可能撞到人了,被告人吕某某下车查看了一下车子受损情况便开车回家睡觉。经江西群星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3.4mg/100ml。被害人邓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樟树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吕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邓某某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邓某某医疗费、赔偿费等共计2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邓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刑事谅解书、协议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曾某某、范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丹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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