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7*********,汉族,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皖KP8832重型自卸货车,沿沈丘县洪山镇至界首市小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洪山镇孟殿桥村西路段时,碰撞前方左转弯冯某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冯某某受伤,后经沈丘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案发主动拨打报警电话,陪同被害人到医院就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吕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驾驶信息查询、赔偿凭证、谅解书、发破案报告;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将冯某某撞伤的事实;
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证明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经过;
4.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冯某某系躯体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引起血气胸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5.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吕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晓光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沈丘县**镇**行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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