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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9199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巨鹿县******号住址巨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冀E*****厢式低速货车,在巨鹿县小吕寨村向阳街洪强肉食店北侧由南向北倒车时,与杨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吕某某报警并抢救伤者,后杨某甲经巨鹿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巨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吕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无前科,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洪力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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