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新昌县**乡**村驶往**乡**村,14时04分左右,途经**线与**线交叉路口,撞倒行人刘某甲,见刘某甲无呼气迹象,观察周围无人,遂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甲左侧顶枕部头皮软组织肿胀,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外)血肿,左侧顶部硬膜下血肿,颅内血肿,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股骨颈骨折,颅内出血后颅内压增高,出现昏迷、呕吐、瞳孔不等大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吕某某经传唤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警情记录、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委托鉴定书、通话记录、交通事故工作记录、收条、认罪认罚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甲、董某乙、厉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刘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伤者人体检验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鉴定报告、行人行车交会状态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监控录像等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重伤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津汉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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