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湾**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张某某)沿新洲区东环公路(四吴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徐古镇曹兴寨村吕兴岗湾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单某某发生相撞,造成单某某受伤严重,后经武汉同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交通大队调查认定,当事人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侦讯中,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驾驶资格查询记录、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医学证明书、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毅明
检察官助理:魏凤丽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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